实施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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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第七十条 、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五条、第七十六条、第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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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《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》(2006年5月通过,2012年1月修正)第三十五条: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,有权采取下列措施:…… (四)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。 第三十八条: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,查封或者没收设备、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可并处1000元以上、5000元以下的罚款,或者吊销电台执照: (一)擅自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或得非法占用频率的; (二)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; (三)无线电台(站)违反规定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或者擅自变更核定的技术参数的; (四)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的; (五)擅自转让、出租频率,变相出租频率的; (六)违反国家规定研制、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; (七)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; (八)违反规定擅自生产、销售、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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