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线电台(站)设置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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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 |
1、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,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(在有效期内)。 2、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,有相应的管理措施,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。 3、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,台(站)工作环境安全可靠。 4、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(站)的建设布局和选址,必须符合城市规划,服从规划管理。 5、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,应当年满18周岁。 |
1.设台申请:(1)书面申请;(2)申请人的身份或资质证明;(3)《设置无线电台(站)申请表》、《无线电台(站)技术资料申报表》;(4)频率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已缴频率占用费证明;(5)《电磁环境测试报告》,《无线电网络组网设计文件》;(6)拟用设备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》。(7)依法须提供的其它材料(以上内容各一式两份)。 2.变更申请:变更设备或台(站)参数须提出书面申请。 3.研制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须提出临时设台申请。 4.撤销申请:停用或报废台站(网),须提出书面申请,交回电台执照。 |
1.受理: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,开具受理、不受理或补正通知单; 2.审查:对申报材料进行行政审查、技术审查或核实。 需协调、论证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、利益关系人。需要进行测试的进行电测(电测、协调或论证时间不讲稿审批时间); 3.决定: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。作出准予、不予、中止、延期或特别程序等行政许可决定; 4.告知:下发设台批复;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、二十八、二十九、三十、三十一、三十二、三十三、三十四、三十五、三十六、三十七、三十八、三十九、四十、四十一等条。 |